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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实习日记
今天刘主任交给了我一段录音材料,是一起民间借贷,我方当事人因为借据约定与事实借款情况不符,为了还原案件的事实情况,我方当事人在与对方聊天的过程中将聊天记录通过录音的方式记录了下来。
本来以为只有二十分钟的音频,很容易就能翻译完。但是,翻译了一个小时后,才发现这是一个工程量十分巨大的工程。刘主任告诉我,在翻译录音材料时,要还原录音的原话,不能为了方便自己翻译就随意篡改一些字眼。如果是用方言的,也是要把方言转化为普通话文字翻译,在涉及案件的部分,一定要翻译准确清楚,多听几遍,以免遗漏或者曲解当事人本身的意思表示。
一整天翻译下来,只翻译了十五分钟的音频内容,看来将录音材料转化为文字并非想象中的那么容易。
今天的心得是:录音材料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往往会通过翻译成文字方式递交给法庭,减轻法官听录音的负担和不方便。因此这项事务也是要认真细致地去做,做到一丝不苟。
那么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首先,大部分当事人提供的录音是一方在另外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录的,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二:
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如果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二是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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